2024-09-21
特別提示︰攜帶屬危險品物質需是您出行所需自用並為正規產品,超過標準及自用數量禁止攜帶。如有問題或特殊需求請咨詢95369。
序號 | 名稱 | 需提前申報批準 | 托運行李 | 手提行李 | 限制規定 |
1 | 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設備 (如梅斯毒氣、胡椒噴霧設備等) | 禁止。 | |||
2 | 電擊武器 (如泰瑟搶) | 禁止。 | |||
3 | 鋰電池驅動打火機 | 禁止攜帶不具備安全帽或防意外啟動保護裝置的鋰離子或鋰金屬電池驅動的打火機(例如激光等離子打火機、特斯拉線圈打火機、助熔打火機、電弧打火機和雙電弧打火機)。 | |||
4 | 電動平衡車 | 禁止。由鋰電池驅動的獨輪或多輪的輔助移動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扭扭車、體感車、思維車、電動滑板等。 | |||
5 | 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鋰電池 | 禁止。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和標識不清,無法確認額定能量或鋰金屬含量的鋰電池。 | |||
6 | 用于醫療目的小型氧氣瓶和氣體鋼瓶 | 禁止。 | |||
7 | 保險型公文箱/現金箱/袋(防盜搶設計,含鋰電池和煙火裝置) | 禁止。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運輸︰有防意外啟動裝置,鋰電池≦2g或100Wh,可含非易燃無毒氣瓶≦50ml,意外啟動其危險限制在設備內且不得有極端噪音。有缺陷或損壞的及超標準的禁止運輸。 | |||
8 | 自熱食品 | 禁止。自發熱食品系指利用發熱包內的物質與水發生反應,釋放出熱量,從而使上層盒內的食物吸收熱量後溫度升高的包裝食品,也叫做自熱食品、自熟食品等。 | |||
9 | 安全包裝的彈藥 | ˇ | ˇ | (1)包裝牢固的1.4S項彈藥(僅限UN0012或UN0014),且不含爆炸性或燃燒性的彈藥,僅供自用條件下,每人每件毛重不得超過5千克(11磅)。對于超過限量的子彈,必須作為貨物,到貨運部門辦理托運手續。 | |
(2)除分類為1.4S項(僅UN0012或UN0014)的彈藥外,嚴禁在行李中裝有任何其它爆炸品,如焰火制品、信號煙火、閃光彈、爆炸性玩具等。 | |||||
(3)超過一名以上旅客或機組允許攜帶的彈藥不得合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 |||||
(4)需要填寫“特殊裝載機長通知單(行李)”。 | |||||
注︰相關國家出于安全考慮,可能對此類物品有更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應按其規定執行。 | |||||
10 | 野營爐和裝載過易燃液體的燃料容器 | ˇ | ˇ | 野營爐具及配套的燃料儲存容器如裝載過易燃液體,必須進行以下消除危險的處理,並獲得我公司同意後,才可以且僅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1)野營爐具本身的燃料箱和/或配套的燃料儲存容器必須排空燃料一小時以上,然後打開蓋子至少六小時,以使殘留的燃料得以揮發;或把烹飪油倒入燃料箱和/或容器,以此將殘留燃料的閃點提高至易燃液體的閃點之上,然後清空燃料箱和/或容器。(2)燃料箱或容器必須蓋緊蓋子,用吸附性材料(如紙巾)包裹,並裝入聚乙烯或類似材質袋子中,袋口必須密封或用繩捆扎系緊。 | |
11 | 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 | 禁止。不可拆卸電池,鋰金屬含量超過0.3g或額定能量超過2.7Wh。 | |||
ˇ | ˇ | 不可拆除電池,鋰金屬含量不超過0.3g或額定能量不超過2.7Wh建議作為手提行李帶入客艙內運輸。 | |||
可拆卸電池,可以作為手提行李帶入客艙內運輸;如果要辦理行李托運,必須將鋰電池從行李中取出,取出的鋰電池必須放入客艙內運輸。 | |||||
12 | 裝有密封性電池的電動助行器 (僅限由于殘疾、健康或年齡、或臨時行動問題而活動受限的旅客攜帶。) | ˇ | ˇ | 電池不能存在游離、未被吸收的液體。電極絕緣處理,防意外啟動,電池良好固定在設備上。當行程涉及多個承運人時,應建議旅客提前與每個承運人說明情況並做好安排。 | |
13 | 裝有非密封型電池的電動助行器 (僅限由于殘疾、健康或年齡、或臨時行動問題而活動受限的旅客攜帶。) | ˇ | ˇ | 1.如果輪椅能始終以直立方式操作、運輸,電池可裝在輪椅上,須確保輪椅斷開電路,電池兩級做防短路保護(如封入電池盒)並牢固固定在輪椅上。 | |
2.如果輪椅不能始終以直立方式操作、運輸,必須卸下電池做防短路保護並直立裝入堅固的硬質包裝,包裝必須是嚴密不漏、能阻止電池液滲漏,內部用合適的吸附材料填滿,使之能全部吸收電池所含液體,包裝必須固定在集裝器或貨艙內以防翻倒,並在包裝外部標注“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輪椅用電池, 濕的)”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助行器用電池,濕的)”字樣,加貼“腐蝕性”標簽和“包裝件方向”標簽。當行程涉及多個承運人時,應建議旅客提前與每個承運人說明情況並做好安排。 | |||||
14 | 裝有鋰離子電池電動助行器 (僅限由于殘疾、健康或年齡、或臨時行動問題而活動受限的旅客攜帶。) | ˇ | ˇ | 電池必須滿足UN檢驗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所規定的全部測試要求;電極必須能防止短路,如裝在電池匣子里,電路處于關閉狀態,且牢固地安裝在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上。運輸過程中代步工具能防止意外啟動。 | |
ˇ | ˇ | 電池必須滿足UN檢驗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所規定的全部測試要求;設計允許電池拆卸,則電池必須拆下,做絕緣,經批準後帶入客艙運輸。設計為兩塊供電的電池≦160Wh;設計為一塊電池的≦300Wh。備用電池≦160Wh不超過2塊,≦300Wh限帶1塊。 | |||
15 | 水銀氣壓計和水銀溫度計 | ˇ | ˇ |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機構的每一位代表可以攜帶一只水銀氣壓計和水銀溫度計。 | |
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必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且內有密封內襯或堅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種包裝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不論該包裝件的方向如何)。 | |||||
16 | 雪崩救援背包 | ˇ | ˇ | ˇ | 每位旅客可以攜帶一件含2.2項壓縮氣體氣瓶的雪崩救援背包。雪崩救援背包也可內裝含有淨重不超過200毫克的1.4S項爆炸品的煙火引發設備。這種背包的包裝要防止意外啟動,且背包中的氣囊必須裝有減壓閥。 |
17 | 固體二氧化碳(干冰) | ˇ | ˇ | ˇ | 用于保鮮易腐食品的干冰每位旅客攜帶不得超過2.5千克(5磅)。可以作為手提行李,但包裝件要留有通氣孔;作為交運行李,應事先經承運人許可,在行李上標注出“二氧化碳”或“干冰”,並標記干冰淨重或干冰重量不超過2.5kg。 |
18 | 化學品監視設備 | ˇ | ˇ | ˇ | OPCW的工作人員因公攜帶的含有少量放射性物質的設備。該設備應有堅固的包裝,且不得含鋰電池。注︰“OPCW---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
19 | 小型非易燃氣罐 | ˇ | ˇ | ˇ | 每位旅客可以攜帶2件自動充氣救生設備,確保不會意外觸發,內含最多2個含有2.2項氣體的氣筒,同時可以攜帶2個備用氣筒。對于其他設備,不超過4個水容積50ml以下的氣筒。鋼瓶內所裝氣體僅限二氧化碳,或2.2項範圍內的其他不含次要危險性的適當氣體。 |
20 | 運動或家用氣溶膠 | ˇ | ˇ | 僅限含非易燃無毒氣體,每單件淨量≦0.5kg或0.5L,氣溶膠釋放閥須防意外釋放。每人攜帶梳妝用品、非放射性藥品及運動/家用無次要危險性氣溶膠總數≦2L或2kg。 | |
21 | 非放射性藥用或化妝品 (包括氣溶膠) | ˇ | ˇ | 例如發膠、香水、古龍水以及含有酒精的藥品。每位旅客攜帶“非放射性藥用或化妝品”的總淨重不得超過2千克或2升,並且每一單獨物品的淨重不得超過0.5千克或0.5升。氣溶膠必須有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手段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注︰相關國家出于安全考慮,可能對此類物品有更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應按其規定執行。 | |
22 | 酒精飲料 | ˇ | 在零售包裝內體積濃度大于24%但小于70%的酒精飲料,每個容器體積不能超過5升,並且每人可攜帶的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濃度小于等于24%的含酒精飲料不受任何限制。注︰相關國家出于安全考慮,可能對此類物品有更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應按其規定執行。 | ||
23 | 節能燈 | ˇ | ˇ | 個人或家庭使用的帶有零售包裝的節能燈。 | |
24 | 燃料電池以及備用的燃料電池盒 | ˇ | 為便攜式電子設備供電(如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便攜攝像機)。燃料電池禁止托運。備用燃料電池盒≦2個,可托運。僅為設備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禁止旅客攜帶。具體詳細的限制要求請咨詢山航。 | ||
25 | 含烴類氣體的卷發器 | ˇ | ˇ | 每位旅客或機組人員最多允許攜帶一支,在卷發器的加熱器上必須裝有嚴密的安全蓋,在任何時候卷發器都不能在飛機上使用。此種卷發器的備用氣體燃料也不得在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中攜帶。注︰相關國家出于安全考慮,可能對此類物品有更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應按其規定執行。 | |
26 | 含有冷凍液氮的保溫包裝 | ˇ | ˇ | 液氮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內裝物品僅為非危險品。 | |
27 | 內燃發動機和燃料電池發動機 | ˇ | 1、發動機用不符合任何類、項分類標準的燃料驅動;或2、車輛、機器或其他設備的燃料箱從沒裝過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氣以及采用適當措施消除危害;3、旅客向經營人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證實相應清洗、清除程序已經完成;4、整個燃油系統的發動機沒有游離液體,並且所有燃料管線是密封或加蓋或牢固地連接到車輛、機器或設備的發動機上。 | ||
28 | 醫用或臨床用水銀溫度計 | ˇ | 供個人使用時,旅客和機組人員可以攜帶一支,放在保護盒內。 | ||
29 | 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 | ˇ | ˇ | 旅客可以攜帶用于操縱機械假肢的小型氣瓶,為保證旅途需要,旅客還可以攜帶同樣大小的備用氣體氣瓶。 | |
30 | 非感染性樣本 | ˇ | ˇ | 1、標本密封中游離易燃液體或硬質容器內酒精不超過30mL; | |
2、標本放入一個塑料袋熱封,隨後將標本袋放入另一個帶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後熱封;再將包裝完畢的袋子放入帶有適當襯墊材料的堅固外包裝內; | |||||
3、外包裝含易燃液體總量不得超過1L,標明“科研標本,不受限制,適用《危險品規則》特殊規定A180”。 | |||||
31 | 滲透設備 | ˇ | 對于滲透設備的限制要求有︰裝置材料的相容性、內外包裝、總量限制、抗壓持久性、跌落試驗、包裝堆碼高度以及完整包裝件的毛重等,具體詳細的限制要求請咨詢山航。 | ||
32 | 含有防漏型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 ˇ | ˇ | 電池的電壓不超過12V,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最多允許攜帶2塊備用電池。 | |
33 | 放射性同位素心髒起搏器 | ˇ | 包括含有鋰電池的用于植入人體內或裝在體外的心髒起搏器,以及人體內含有的作為治療用的放射性藥物。 | ||
34 | 鋰電池驅動的電子設備 | ˇ | ˇ | ˇ | 電池必須滿足UN檢驗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所規定的全部測試要求。內裝額定瓦特小時值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離子電池的輕便電子設備(包括醫療電子設備);內裝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輕便醫療電子設備,推薦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如交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加以保護防止損壞(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 |
35 | 鋰電池驅動的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 | ˇ | ˇ | 電池必須滿足UN檢驗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所規定的全部測試要求。額定瓦特小時值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離子備用電池;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鋰金屬備用電池,最多可以攜帶2塊作為手提行李攜帶。 | |
>100Wh但≦160Wh充電寶 | |||||
36 | 便攜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電子設備) | ˇ | ˇ | 鋰離子電池額定瓦特小時值不超過100Wh,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推薦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如交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加以保護防止損壞(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除非設備中僅含鋰離子電池能量值不超過2.7wh或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0.3g)。每人可最多攜帶15台便攜式電子設備,包括內置鋰電池和其他類型電池的設備,下述電子香煙和行李箱也包括在內。 | |
37 | 電子香煙 | ˇ | 個人自用的含電池的電子香煙(包括電子雪茄或其他汽化器)視為便攜式電子設備,必須放置于手提行李中攜帶。 | ||
38 | 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 | ˇ | 包括鋰電池、干電池、鎳氫電池和密封型電池。額定瓦特小時值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備用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的鋰金屬備用電池,必須作為手提行李攜帶。每人最多可攜帶20塊備用電池;每名旅客或機組人員攜帶各類備用鋰電池總量不得超過8個(用于便攜式醫療設備的備用電池不受本條款限制)。密封型電池︰電壓不得超過12V且不得超過100WH,每人最多攜帶2塊備用電池。 | ||
≦100Wh充電寶 | ˇ | 不得在機上使用,禁止托運。瓦時換算公式︰Wh=V*Ah。所有電池須正規產品,有規範容量、規格標識及廠家信息。 | |||
39 | 其他未列入的危險物品、有安全質量缺陷或檢查不能確認性質、標準的物品不能攜帶。 | ||||
40 | 禁止使用有與危險品有關標記標簽的包裝容器。 |
1、本規定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協、中國民航局相關法規,加入山東航空安全要求及機型差異制定,請注意更新變化。
2、旅客或機組的手提行李、交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不得含有危險品,除非滿足表中所列條件。
3、除非另有規定,允許放入手提行李中的危險品也允許帶在身上。
4、某些機場安檢部門可能基于國家安全部門相關規定和安全等級需要,對某些物品及物品數量和標準進行限制,必要時向始發站安檢部門咨詢確認。
5、若有後續其他航司聯程航班,請注意其他航司限制標準的差異,必要時提前咨詢。
6、國際航班請注意不同國家和/或地區的限制差異。
7、如有特殊需求請向航空公司中請以便評估。
8、旅客攜帶的物品一旦在機上發生安全風險,航空公司國對其進行應急處置造成的物品損失不負責任,並保留追究旅客由此造成後果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