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

1.0? 定義
《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1.1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2024年09月16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2024年09月16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2“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將要使用民用航空器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1.3 “國際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同一國境內的運輸。
1.4 “山航”是指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
1.5 “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1.6 “航空貨運單”是指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1.7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1.8 “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它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1.9 “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0 “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1 “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表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或者組織。
1.12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1.13 “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列名稱的人,作為承運人的貨物交付方。
1.14 “日”是指日歷日,一周包括七日。


2.0 ??適用範圍
2.1 ?本條件適用于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航)所從事的取酬的貨物國際運輸以及與此有關的服務。
2.2 ?除免費運輸的條件、合同、航空貨運單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于經過山航同意接受的免費運輸。
2.3? 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航空貨運單的條款中所涉及的範圍。
2.4 在本條件中如果有與國際公約、國家法律和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以國際公約、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但是本條件的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2.5 除另有約定外,在山航的貨物運輸規定中如果含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2.6 本條件不適用于航空郵件運輸。
2.7 山航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3.0? ?貨物托運
3.1 一般要求
3.1.1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國際公約、貨物出發地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3.1.2根據貨物出發地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查驗、檢查等手續的貨物,托運人應當自行在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3.1.3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符合承運人關于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3.1.4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貨物的出發地、目的地、經停地和飛越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允許運輸或者進出口;
b)貨物的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
c)貨物運輸所必需的資料、文件齊備;
d)貨物不危及航空器、人員或者其它財產的安全;
e)貨物不致煩擾旅客。
3.2 貨物包裝
3.2.1為保證貨物運輸安全,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重量、形狀和體積,采用適合航空運輸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
3.2.2托運人應當保證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傷害人員、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貨物、行李、郵件。
3.2.3貨物包裝應當符合貨物出發地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3.2.4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危險品、政府禁止運輸和限制運輸的物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3.3 貨物標記和標簽
3.3.1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正確地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以及電話號碼等運輸標記。
3.3.2托運人托運的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者拴掛識別標簽。
3.3.3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的殘舊標記和標簽。
3.3.4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或者栓掛特種貨物標簽和操作標簽。
3.4 貨物重量、尺寸
3.4.1貨物重量以毛重計算,單位是千克,最小計量單位是0.1千克。
3.4.2 如果每千克貨物的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其重量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計算。
3.4.3 托運人托運的每件貨物的重量一般不超過80千克、包裝尺寸一般不超過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超過此重量和尺寸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航線機型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4.4 每件貨物包裝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3.5 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
3.5.1因托運人違反國際公約、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托運貨物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3.5.2托運人應當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不準確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除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以及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承擔責任。除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沒有對上述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3.5.3托運人應保證賠償因其原因可能使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
3.5.4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航空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以及錯報或匿報貨物性質,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a)在始發站停止發運,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
b)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c)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運費;
d)必要時可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e)在本款情況下產生的後果,按照本條件第3.5.1條處理。
3.6 貨物檢查
3.6.1托運的貨物都應當接受承運人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的安全檢查。對托運人要求24小時內運出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3.6.2 承運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開箱檢查托運的貨物及相關的文件資料,但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4.0 航空貨運單
4.1航空貨運單一式十二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九聯。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正本的第一聯交承運人,第二聯交收貨人,第三聯交托運人。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航空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航空貨運單無效。
4.2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連同貨物一起交給承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4.3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說明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而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4.4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內容被涂改或者刪除的,承運人可以不接收該航空貨運單。
4.5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承運人不承擔更正或者補充的義務,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盡其可能予以更正或者補充。
4.6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5.0 ?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
5.1 運價
5.1.1 運價是指單位重量的貨物自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運輸價格。
5.1.2 運價的使用應當符合承運人規定的運價使用條件。
5.2 運費和其他費用
5.2.1運費是指依據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和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不包括機場與市區、同一城市兩個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費以及其它費用。
5.2.2其它費用是指除運費以外,承運人依據規定收取的地面運輸費、保管費以及退運手續費等項費用。
5.3 運費和其他費用的支付
5.3.1托運人應當使用承運人公布的貨幣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
5.3.2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支付所有預付運費和其它費用。托運人要求費用到付的,應當符合貨物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承運人的規定。收貨人提取貨物,應當支付所有到付運費和其它費用。
5.3.3無論貨物是否毀滅、遺失、損壞或者未運達航空貨運單上載明的目的站,所有預付和到付運費和其它費用均為承運人的全部所得。
5.3.4托運人應當保證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承運人承擔的所有成本、開支、罰款、時間損失、損壞等費用,包括托運的貨物中有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貨物的標識、數量、地址、包裝或者貨物品名的不合法、不正確、不完整,進、出口許可或者所需證書、文件的缺失、延滯或者錯誤,海關申報的不正確或者貨物重量、體積不符等原因。
5.3.5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承運人可以依法留置貨物,直至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貨物,但應當事先通知航空貨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除海關等政府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對留置的貨物做出拍賣的處理,用部分或者全部拍賣收入支付上述費用,但是此種拍賣不能免除托運人和收貨人付款不足的責任。
5.3.6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承擔向承運人償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稅款、運費和其它費用以及承運人的墊付款的連帶責任。
5.3.7托運人拒絕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貨物;收貨人拒絕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拒絕交付貨物。
5.4 運價和其他費用的調整
運價或者其它費用發生調整時,調整後的運價或者其它費用不適用已經填開的航空貨運單。


6.0 ??貨物運送
6.1 貨物收運
6.1.1 承運人收運貨物應當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6.1.1.1根據有關國家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承運人不得收運。
6.1.1.2根據有關國家法律和規定需要辦理查驗、檢查等手續的貨物,在這些手續未辦妥之前,承運人不得收運。
6.1.1.3超出承運人運輸能力的貨物,承運人不得收運。
6.1.2 承運人可以對貨物、貨物包裝、貨物的資料、文件進行檢查,但是承運人不承擔此種檢查的義務。但是對于山航提出檢查要求的,托運人應當無條件接收山航的檢查。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6.2 貨物運輸路線
6.2.1承運人應當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則安排貨物運輸路線。
6.2.2承運人不承擔用特定的民用航空器或者經過特定的一條或者幾條航線進行運輸,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個地方餃接貨物續運的義務,即使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航線、航班。
6.3 貨物運輸時限
6.3.1貨物運輸時間經特別約定並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的,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沒有特別約定的,承運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運輸。
6.3.2承運人可以根據與托運人的約定或者貨物收運的先後確定貨物發運順序。
6.3.3承運人在班期時刻表上或者其它場所公布的時間為預計時間,不構成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運輸開始、完成或者貨物交付的時間。
6.4 優先運輸
6.4.1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定,承運人可以在貨物之間、貨物和郵件或者旅客之間做出優先運輸的安排。
6.4.2因6.4.1優先運輸導致其它貨物未運輸或者推遲、延誤運輸或者部分貨物被卸下,承運人對由此造成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6.4.3承運人做出優先運輸安排的,應當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並對未及時運輸的貨物做出合理的運輸安排。
6.5 托運人變更運輸的權利
6.5.1托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行使以下變更運輸的權利︰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經停站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或者經停站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遭受損失,並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此種權利僅適用于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列明的全部貨物。
6.5.2托運人要求處置貨物的,應當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否則,承運人應當拒絕辦理。
6.5.3托運人要求處置貨物,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向承運人出示航空貨運單托運人聯。
6.5.4承運人對托運人要求處置貨物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
6.6 承運人變更運輸的權利
6.6.1承運人可以不經通知改變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的航班、航線、機型或者承運人。
6.6.2由于無法控制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變更、推遲、提前或者終止航班飛行,或者繼續航班飛行而不載運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對由此造成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6.6.3在適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者部分貨物至目的站。
6.6.4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從一票貨物中卸下部分貨物後繼續航班飛行。
6.6.5發生上述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6.7 中止運輸
6.7.1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確認某票貨物屬于有關國際公約、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承運人有權中止該票貨物的運輸。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將此事件交由政府主管部門處理。
托運人要求將中止運輸的貨物運回始發站的,在符合航空運輸條件下,承運人可以安排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6.7.2由于貨物自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因包裝不良等情況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中止運輸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0 貨物交付
7.1 貨物到達通知
貨物運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貨物到達通知以通常方式發出,對于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7.2 貨物提取
7.2.1收貨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貨物、航空貨運單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收貨人拒絕接收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系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7.2.2除航空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載明外,貨物只能交付給航空貨運單上所載明的收貨人。
7.2.3除另有約定外,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
7.2.4收貨人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應向承運人提出異議,由承運人按規定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或者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7.2.5收貨人提取貨物並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已經在完好狀態下按照貨物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7.2.6按照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定,承運人將貨物移交給海關或者其它政府主管部門的,應當視為有效交付。
7.2.7收貨人接收航空貨運單和(或者)貨物,應當承擔與運輸有關的所有未支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不得解除支付這些費用的責任,並與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承運人可以根據費用支付情況有條件地移交航空貨運單或者交付貨物。
7.2.8 對于鮮活易腐貨物發生變質、活體動物死亡以及貨物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其它財產安全的,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而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支付。
7.3 無法交付貨物
7.3.1貨物運達目的站後,收貨人拒絕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取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執行航空貨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的指示。航空貨運單上未載明托運人指示或者其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將收貨人未提取貨物的情況通知托運人,並要求托運人予以指示。
7.3.2在下列情況下,承運人有權把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
a)貨物運達目的站後14日內托運人仍未提取︰
b)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
c)按照航空貨運單上所列收貨人地址無法通知收貨人。
7.3.3 托運人應當承擔因收貨人未提取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根據托運人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費用。
7.3.4承運人應當將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通知托運人。


8.0特種貨物運輸
8.1特種貨物包括危險物品、活體動物、鮮活易腐貨物、貴重物品、靈柩等。
8.2 承運人運輸特種貨物,應當遵守特種貨物運輸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普通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8.3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遵守承運人關于特種貨物運輸的規定。托運人因未遵守這些規定而給承運人以及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並對承運人運輸此種特種貨物而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8.4 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承運人關于特種貨物包裝的有關規定。
8.5 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事先與承運人聯系,經承運人同意後方可托運。
8.6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
8.7托運人托運的特種貨物同時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特種貨物的性質時,應同時符合這幾種特種貨物的運輸規定。


9.0 包機運輸
9.1 包機人向承運人申請包機,雙方應當簽訂包機合同。
9.2 除無法控制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外,包機人和承運人均應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的義務,並承擔責任。
9.3每架次包機應當填制貨物托運書和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運輸憑證。
9.4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按照承運人的規定購買客票並辦理乘機手續。
9.5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合同,應當支付承運人因履行包機合同已經產生的有關費用。
9.6包機人可以充分利用包機的噸位,但是不得超過包機的最大載量限制。承運人如果需要利用包機的剩余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10.0?? 索賠、責任與賠償
10.1 索賠
10.1.1 因貨物損失或者延誤發生異議,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在下列期限內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a)貨物明顯損壞或者部分丟失的,發現後立即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
b)其他貨物損失的,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
c)貨物延誤運輸的,應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提出;
d)收貨人提不到貨物的,應當自航空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提出。
10.1.2 任何索賠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方式提出。
10.1.3 除能證明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未在10.1.1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即喪失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的權利。
10.2 承運人的責任
10.2.1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和規定免除責任的除外。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在任何地點,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10.2.2 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貨物延誤運輸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有關國際公約、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10.2.3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a)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b)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c)貨物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者損壞;
d)貨物合理損耗;
e)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f)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10.2.4 因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0.2.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者由于動物自身的或者其他動物的咬、踢、抵或者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者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者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者促成的動物死亡和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者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0.2.6 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押運活體動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動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0.2.7 在運輸過程中,經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10.2.8除承運人故意行為外,由于托運人的變更運輸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0.2.9山航為其它承運人的航班填開航空貨運單,只能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對其它承運人的航班運輸的貨物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山航不承擔責任。
10.2.10根據本條件免除或者限制承運人的責任時,此類免除和限制同樣適用于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也適用于其運輸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它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
10.2.11由幾個連續承運人根據一份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進行的運輸被視為一個單一運輸過程。由連續承運人運輸的貨物,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而承擔責任。
10.3 賠償
10.3.1辦理貨物聲明價值並支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該貨物聲明價值。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10.3.2 未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千克22SDR(特別提款權)或者其等值貨幣。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責任限額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10.3.3部分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11.0 訴訟
11.1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限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起。
11.2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辦理的運輸,發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托運人或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11.3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可以分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向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個承運人參加應訴。

12.0 生效、修改與解釋
12.1 生效
本條件自2024年09月16日起生效並實施。
12.2 修改
山航有權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程序,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是此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簽訂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12.3 解釋
本條件由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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